首页>纳税服务>涉税公告>送达公告>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248号
发布时间: 2025-09-25 空格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248号

青岛赛尚华丰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2MA3C9P967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5〕192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以及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5〕192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9月1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5〕192号

 

 

 

青岛赛尚华丰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2MA3C9P967B):

我局于2025年8月8日至2025年9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6号23层23106室)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拨打你单位留存的联系电话,已无法联系;经对注册地址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2)你单位虚开发票特征明显,存续时间短,对外开具开票时间集中,逾期未申报后走逃失联。

(3)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查询,你单位资金流向异常,与上下游企业存在无资金交易往来或闪进闪出,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情况,不符合经营常规。

(4)你单位为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2016年对外开具给天津乙可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克里亚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汽运集团临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宜达商贸有限公司、稷山县百耀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稷山县元正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文水县鑫海通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临汾市尧都区永鑫煤炭储销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吉县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区容硕金属制品厂、藁城市薄利机械厂、河北文谦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恭济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豫东材料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市兴旺泰利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富河盛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6家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417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0320926.42元,税额合计6854557.46元;对你单位2016年从上游天津市丰鑫永盛商贸有限公司、株洲文丰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新达物资经销部、哈尔滨市阿城区静梅农副产品收购部、哈尔滨市阿城区和祥物资经销部、兴化市天缘米业有限公司、兴化市中庆米业有限公司、江苏兴化米业有限公司、开封市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唐河县海东商贸有限公司、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宏旭米业有限公司、德惠市松江水岸米业有限公司、锦州宏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裕兴米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咏兴米业有限公司16家单位取得的4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4360354.94元,税额合计7106460.3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9月17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248号
发布时间:
2025-09-25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248号

青岛赛尚华丰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2MA3C9P967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5〕192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以及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86676139)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5〕192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9月1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5〕192号

 

 

 

青岛赛尚华丰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2MA3C9P967B):

我局于2025年8月8日至2025年9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6号23层23106室)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拨打你单位留存的联系电话,已无法联系;经对注册地址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2)你单位虚开发票特征明显,存续时间短,对外开具开票时间集中,逾期未申报后走逃失联。

(3)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查询,你单位资金流向异常,与上下游企业存在无资金交易往来或闪进闪出,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情况,不符合经营常规。

(4)你单位为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单位2016年对外开具给天津乙可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克里亚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汽运集团临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宜达商贸有限公司、稷山县百耀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稷山县元正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文水县鑫海通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临汾市尧都区永鑫煤炭储销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吉县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区容硕金属制品厂、藁城市薄利机械厂、河北文谦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恭济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豫东材料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市兴旺泰利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富河盛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6家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417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0320926.42元,税额合计6854557.46元;对你单位2016年从上游天津市丰鑫永盛商贸有限公司、株洲文丰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新达物资经销部、哈尔滨市阿城区静梅农副产品收购部、哈尔滨市阿城区和祥物资经销部、兴化市天缘米业有限公司、兴化市中庆米业有限公司、江苏兴化米业有限公司、开封市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唐河县海东商贸有限公司、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宏旭米业有限公司、德惠市松江水岸米业有限公司、锦州宏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裕兴米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咏兴米业有限公司16家单位取得的4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4360354.94元,税额合计7106460.3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该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9月17日

附件: